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,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每日3%收取滞纳金,滞纳金收取不得超过罚款本金数额,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诸多适用问题。
一是滞纳金核算时间的界定。只有在当事人在缴交期限内(一般是15日)未复议和诉讼时过了以后,方可开始计算滞纳金,按照3%每日的计算,一般35日内就计算满一倍,从而停止计算,滞纳金收取程序已经完结,而后当事人再复议诉讼均没有触发停止计算的内容。
二是滞纳金收取的确定程序问题。滞纳金收取属于科处当事人负担,所以要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需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里说清楚,至于收取滞纳金需不需要审批,告知等,目前行政实务均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,后续的程序也未涉及,有待商榷。